去年外贸出口未发生“新欠”退税
| 更新日期: 2006-10-31 12: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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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前11月共办理出口退(免)税3017亿元
记者孙勇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2005年是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全面实施的第二年,截至2005年11月底,全国办理出口退(免)税已达3017亿元,未发生“新欠”退税,树立和维护了诚信政府的形象。
2004年开始,我国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实行“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了中央地方共同负担机制,偿还了2421亿元的出口退税历史欠账。为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2005年年初,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比例由75:25调整为92.5:7.5;并将出口退税退库办法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同时要求各地制订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分担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这一规定合理确定了地方分担出口退税的比例,解决了地区间负担不均衡的问题及个别地方财政出口退税资金不及时到位的问题,促进了外贸出口与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2005年各地税务机关在适当简化退税申报单证和申报、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当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发生“新欠”。经过努力,出口退税新机制的各项配套办法及具体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出口企业新发生退税的及时退付,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快速平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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