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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更新日期: 2008-4-24 10:38:35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3月31日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发出通知。通知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纳税年度终了后,如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通知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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